法律分析: 主体不同
“判决”是指行使国家审判权的法院,通过法定程序,对所受理的案件,在案件审理终结之时,就实体问题依法作出的裁判。
“判决”的主体是司法机关,但“裁决”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或仲裁机构;换言之,“判决”属于典型的司法裁判,但“裁决”是“非司法性”的。
阶段不同
判决在审判后作出。法院在刑事诉讼的立案、侦查、起诉等阶段可以作出“裁定”或“决定”,但不可作出“判决”。
“裁决”如今主要分“行政裁决”和“仲裁裁决”两种。前者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的授权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决定,并不具有终局性,对行政裁决不服可以向法院寻求司法救济;后者是指仲裁机构对仲裁案件的处理决定,普通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 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裁决的意思是由上级或争议双方同意邀请的有关方面对争议的问题作出决定。
详细释义
亦作“裁决”。经过考虑,作出决定。《魏书·宋世景传》:“世景明刑理,著律令,裁决疑狱,剖判如流。”《古今小说·汪信之一死救全家》:“适郭某所言,出于至诚,并无半字相欺。从与不从,早早裁决,休得两相担误。”
田北湖《与某生论韩文书》:“苟非好学深思,心知其意,使儒墨之是非曲直,了然于心中,不足以持其平而救其蔽,驯致降伏,受我裁决也。”裁定的旧称。旧中国北洋 1912年颁行的民事诉讼条例和刑事诉讼条例中,将裁判分为“判决”与“裁决”。参见“裁定”。见“裁决”。
有关裁决意思的句子如下:
泰国方面说,法庭仍未就债务问题做出裁决,但是德国索债方称此事早已有了决定。
裁决总宣布乌鸦无罪,却判鸽子有罪。
玉外纳萧仙子,在下峨嵋派陈孝礼,乃此处擂台裁决,如有不到之处,还请仙子不吝指教。
在今天上午的总务 议上,总务 坚持原则,主持正义,作出了不将涉台提案列入本届大会临时议程的裁决。
对于选举争议,只有 公检法部门而不是处所法庭才有裁决权。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分析: 适用的事项不同。裁定解决的是诉讼过程中的程序性问题,目的是使人民法院有效地指挥诉讼,清除诉讼中的障碍,推进诉讼进程。判决解决的是当事人双方争执的权利义务问题,即实体法律关系,目的是解决民事权益纠纷,使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得以解决。 作出的依据不同。裁定根据的事实是程序性事实、依据的法律是民事诉讼法,可以在诉讼过程中的任何阶段作出。判决根据的事实是人民法院认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依据的法律是民法、婚姻法、继承法、经济法等实体法,判决只能在案件审理的最后阶段作出。 形式、上诉范围、上诉期限和法律效力不同,裁定可以采取口头形式或者书面形式,而判决必须采取书面形式。裁定只有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和驳回起诉的裁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准许当事人在裁定后10日内上诉,其他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而判决允许上诉的范围比较广泛,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在判决作出后15日内准许上诉。裁定的效力可以相应改变,如对中止诉讼的裁定,在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应作出恢复诉讼程序的新裁定;而判决的效力及于实体,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九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第二百三十条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